卜海涛律师亲办案例
某承包方与发包人工程款纠纷案
来源:卜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1
浏览量:591

     2007年8月28日,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方)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某中心市场。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于2008年9月23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方一直不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项。

     本律师代理承包方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欠款及利息损失1400多万。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律师的代理意见。

     此案暴露的问题有:

     1、在工程建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从发包方处尽快结算到工程款?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发现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的关系上始终处于劣势,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影响了其他工程项目的进展。本案中,虽然最终取得了款项,但其中付出的努力也是艰辛的,更好的方法还是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之时就对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做明确规定。

     2、法院对于通过挂靠关系违法分包所得的工程款如何处理?

      本案中,法院没有对违法分包所得进行收缴,但这并不值得庆幸。实践中,以挂靠收取管理费从而转包工程十分常见。往往承包方就是一个施工队,自己出钱出力,借用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进行工程建设。此种情况下,法律风险相当大,一旦诉讼至法院,可能会被法院以违法分包为由收缴工程款所得。而这些完全可以通过设立新公司、收购股权等合法方式进行规避。

     3、建设工程的优先权问题

     施工方对建成工程享有6个月的欠款追讨优先权,此项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本案中,正是基于法律的此项规定,才最终从已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发包方处取得工程款。这里特别要注意起诉时间的掌握,该权利有除斥期间的限制,逾期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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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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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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